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生产药剂液体乙酸钠供应商库采购项目补充通知(一)
发布者:达盛招标 发布时间: 2022-03-09 15:17:54
各潜在供应商:
现对2022年03月04日发布的《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生产药剂液体乙酸钠供应商库采购项目》征集文件作出如下修改(或说明):
一、原征集文件第一篇征集供应商公告第2条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第2.5款、第5条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及第6条审查文件时间及地点修改为:
2.5 供应商所供产品的质量符合用户需求书的技术指标(须按用户需求书第七条第1款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 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5.1 申请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3月04日09:00 ~17:30至2022年3月21日09:00 ~17:30 。
5.2 申请文件递交地点:东莞市东城中路8号达鑫创富中心八楼817号。
5.3 申请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征集人认为报名家数不够的可延长征集时间。
6 审查文件时间及地点:
6.1 审查文件时间:2022年3月23日10:00。
6.2 审查文件地点:东莞市东城中路8号达鑫创富中心八楼817号。
二、原征集文件第二篇供应商须知第9条申请文件的组成第9.1款申请文件文本序号⑦及第五篇申请文件格式第二条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第2.7款修改为:
⑦ 反映报价产品性能参数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须按用户需求书第七条第1款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原征集文件第二篇供应商须知第23条审查第23.1款序号6修改为:
已提供所供产品质量符合用户需求书技术指标的检验报告(须按用户需求书第七条第1款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原征集文件第三篇用户需求书第二条货物的技术要求修改为:
(一)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
1、根据使用液体乙酸钠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标准及工艺特点,参考《团体标准 污水处理用碳源液体乙酸钠》(T/CSTE 0008-2020),本次采购技术指标要求如下:
表1 液体乙酸钠主要技术指标
指标项目 | 指标 |
感官 | 无刺激性气味、无色透明液体 |
乙酸钠质量分数,% | ≥25 |
有效COD含量,mg/L | ≥19.5万 |
pH(25%溶液) | 7.5~9 |
水不溶物,% | ≤0.01 |
氯化物(按氯化钠计),% | ≤0.4 |
硫酸盐(按硫酸钠计–),% | ≤0.1 |
说明:其中乙酸钠质量分数为药剂成分指标。
2、供货单位供货的药剂不得含有有毒、腐蚀性及特殊性危害、危险化学品等物质。
3、供货单位应根据各项目工艺以及性质,提供保证供货的药剂用作碳源达到良好的脱氮效果,且药剂投加单耗优于生产报表上的历史数据;供货单位提供的药剂不得造成污水处理厂其他出水水质指标如氨氮、总磷明显升高。
五、原征集文件第三篇用户需求书第三条货物的交货要求序号1修改为:
1、交货地点:采购人运营项目。
六、原征集文件第三篇用户需求书第四条货物的验收要求第(一)款质量序号2修改为:
2、货物检测或抽检乙酸钠质量分数以及有效COD含量,乙酸钠质量分数试验方法为氢氧化钠返滴定法,方法原理:试样用已知量的硫酸溶液酸化,生成醋酸和硫酸钠,加热除去醋酸,然后以酚酞为指示剂,用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进行返滴定,由消耗的氢氧化钠的量计算醋酸钠的质量浓度;有效COD含量是稀释后按照《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测定。供货期间,如有发布最新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货物检测或抽检试验方法按发布的最新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执行。
七、原征集文件第三篇用户需求书第四条货物的验收要求第(三)款资料序号3修改为:
3、供货期内,供货单位提供一份供货期内供应货物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除感官指标外,其余指标使用的检测方法须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CMA认证检测能力范围内,其中有效COD含量按《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测定,乙酸钠质量分数、pH、水不溶物、氯化物、硫酸盐按《化学试剂 无水乙酸钠》(GB/T 694-2015)中的检测方法测定。
八、原征集文件第三篇用户需求书第七条其他序号1修改为:
1、供货单位申请时须提供反映报价产品性能参数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其产品质量符合本用户需求书的技术指标的依据,除感官指标外,其余指标使用的检测方法须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CMA认证检测能力范围内,其中有效COD含量按《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测定,乙酸钠质量分数、pH、水不溶物、氯化物、硫酸盐按《化学试剂 无水乙酸钠》(GB/T 694-2015)中的检测方法测定(须提供出具检验报告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CMA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或打印件或其它能体现检测方法在其CMA认证的检测能力范围内的证明文件),检验报告日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后。
九、原征集文件第四篇合同条款格式附件一单项液体乙酸钠供货合同第三条技术要求及质量要求修改为:
1、乙方保证所提供货物均为采用合格材料和工艺制成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甲方征集文件要求;同时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主管部门要求及甲方的技术要求,不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情况,否则乙方除应向甲方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且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使用液体乙酸钠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标准及工艺特点,参考《团体标准 污水处理用碳源液体乙酸钠》(T/CSTE 0008-2020),本次合同采购货物液体乙酸钠技术指标要求如下:
表1 液体乙酸钠主要技术指标
指标项目 | 指标 |
感官 | 无刺激性气味、无色透明液体 |
乙酸钠质量分数,% | ≥25 |
有效COD含量,mg/L | ≥19.5万 |
pH(25%溶液) | 7.5~9 |
水不溶物,% | ≤0.01 |
氯化物(按氯化钠计),% | ≤0.4 |
硫酸盐(按硫酸钠计–),% | ≤0.1 |
说明:其中乙酸钠质量分数为药剂成分指标。
3、乙方供货的药剂不得含有有毒、腐蚀性及特殊性危害、危险化学品等物质。
4、乙方所投产品的真实质量,必须满足本合同约定及征集文件用户需求书规定的所有技术指标。
5、乙方应根据各项目工艺以及性质,提供保证供货的药剂用作碳源达到良好的脱氮效果,且药剂投加单耗优于生产报表上的历史数据;乙方提供的药剂不得造成污水处理厂其他出水水质指标如氨氮、总磷明显升高。
6、甲方运营项目每月在付款手续前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填写《供应商履约评价表》,若乙方在本合同供货期间中有三个出厂批次出现货物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及《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生产药剂液体乙酸钠供应商库采购项目合同书》、并没收本合同及《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生产药剂液体乙酸钠供应商库采购项目合同书》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因为使用乙方所提供的未达到本合同的技术指标产品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十、原征集文件第四篇合同条款格式附件一单项液体乙酸钠供货合同第五条货物的验收要求第1款质量序号②修改为:
②货物检测或抽检乙酸钠质量分数以及有效COD含量,乙酸钠质量分数试验方法为氢氧化钠返滴定法,方法原理:试样用已知量的硫酸溶液酸化,生成醋酸和硫酸钠,加热除去醋酸,然后以酚酞为指示剂,用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进行返滴定,由消耗的氢氧化钠的量计算醋酸钠的质量浓度;有效COD含量是稀释后按照《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测定。供货期间,如有发布最新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货物检测或抽检试验方法按发布的最新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执行。
十一、原征集文件第四篇合同条款格式附件一单项液体乙酸钠供货合同第五条货物的验收要求第3款资料序号③修改为:
③供货期内,乙方提供一份供货期内供应货物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除感官指标外,其余指标使用的检测方法须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CMA认证检测能力范围内,其中有效COD含量按《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测定,乙酸钠质量分数、pH、水不溶物、氯化物、硫酸盐按《化学试剂 无水乙酸钠》(GB/T 694-2015)中的检测方法测定。
以下无正文。
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征集文件的一部分,如原征集文件与本补充通知不相符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其余内容仍按照原征集文件执行。
征集人: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盖章)
征集代理:东莞市达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2年 03 月 09 日
公告附件:
补充通知:http://www.dashengtd.com/wp-content/uploads/2022/03/%E8%A1%A5%E5%85%85%E9%80%9A%E7%9F%A5.pdf